甲、乙、丙、丁四位律师共同出资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2人因轻微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则以上债务的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23-03-07 10:24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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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位律师共同出资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2人因轻微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则以上债务的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不承担责任

B: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乙、丙2人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2人造成的债务由此2人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为C。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以共同的动作行使共同的权利,也共同的受法律后果。乙、丙2人因轻微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20万元,两人应当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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