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丁为有限合伙人。丁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2023-03-07 11:14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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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丁为有限合伙人。丁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丁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B:丁为自身利益查阅该有限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C:丁发现甲私自开设另一合伙企业从事与该有限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侵害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丁参与该有限合伙企业某项目决策,并负责监督工程进度

答案为C,本题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主要负责法律程序上的行为,其他行为均须依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为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三项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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