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D和E均不应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入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和其他入伙人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和责任,但进入合伙人权能期满前发生的债务仅由原入伙人承担,不由新任入伙人继受责任。而D已于11月底退出合伙企业,因此不应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E也是新入伙人,根据上述规定,不应承担该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