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21 年5 月末留抵税额3 000 元,6 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自行车,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自行车厂给予了8% 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 辆自行车,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6 500 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47 460 元。
(3)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合计27 000 元;支付运输公司( 一般纳税人)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15 000元。
(4)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入120 000元。
(5)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4个月的租金80 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他相关资料: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在当月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该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答案:该自行车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6000元。
解析:针对该题,首先要了解“增值税”的机制,即购买原材料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税额可以在当月抵扣,这里该厂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合计27000元,减去留抵税款3 000元,因此,该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