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021.11.03每日一练

2021-11-02 08:0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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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管理》

单选题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财务管理》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025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及解析】B

【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对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2)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3)造成“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举例: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