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想问一哈小规模收到的个税手续费退费,申报 问
咱企业的总的收入大于30万没有。 答
老师,请问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当季度没有 问
你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
普通合伙人未经有限合伙人同意私自转让财产份额 问
同学你好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意味着,如果普通合伙人想要转让其财产份额给第三方人,必须得到所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如果普通合伙人未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就私自进行了转让,那么这一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此外,重新签订合伙协议也是合伙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如果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发生了变化,那么理论上应当重新签订或修改合伙协议,以反映这种变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未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行为就一定不合法,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其合法性和效力。但即使重新签订协议,如果转让行为本身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有新协议,该转让行为仍然是不合法的。 答
你好,我现在已退休,个人税要给我退钱,可是留的卡号 问
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答
公司当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了10万元,现在 问
你好,同学 借银行存款25243 投资收益100000-25243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答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长期为0元或1元、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不高于3500元、长期仅为1、2个员工代扣代缴申报、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从2018年6月份起,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纳税评估。 对于这条信息,我不明白的是 个人工资薪金长期为0元或1元 也就是没有费用为什么还会有涉税风险,按理说没费用,利润高应该有利于交税啊。
答: 不可以这样理解。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应该有一定的人员,那么就会有一定的人工薪酬支出。如果人员薪酬为0或者没有,可能会被怀疑存在皮包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或者规避个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自行纳税申报。 应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填写《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补缴差额)。请问老师,这条文同样适用于劳务报酬吗?
答: 您好!劳务报酬一般单个开票,单个申报啊。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网站纠错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访问统计 |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标识码:bm29000002 京ICP备13021685号-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