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阿水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18-11-15 12:14

1、建筑业外出经营可能会在施工地按照项目收入额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但此部分税款可以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 
2、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每季度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第二年5月31日前进行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计算税款时,建筑企业按照公司整体经营收入减去成本支出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季度预缴及在外地缴纳的部分后,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剩余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可参考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哲哲 追问

2018-11-15 12:18

老师,这个

哲哲 追问

2018-11-15 12:19

老师 这个企业所得税是怎么算的

哲哲 追问

2018-11-15 12:19

发票额是145517.4

阿水老师 解答

2018-11-15 12:52

学员你好, 
贵公司不是分公司,所得税就按照(正常收入-费用)去交 
本期交的所得税是264.58元,由(145517.4-费用)*0.25=264.58 
可以倒推到费用,公司看看账务上是不是 费用合计 是对的。

哲哲 追问

2018-11-15 12:54

老师这是异地开发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阿水老师 解答

2018-11-15 13:07

一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我算了好几遍,也不是这个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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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外出经营可能会在施工地按照项目收入额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但此部分税款可以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 2、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每季度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第二年5月31日前进行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计算税款时,建筑企业按照公司整体经营收入减去成本支出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季度预缴及在外地缴纳的部分后,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剩余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可参考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2018-11-15 12:14:31
你好,你们是简易计税的吗?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可以差额。
2022-05-25 10:51:07
你好!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然后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然后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的时候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银行存款.
2019-04-20 15:01:46
一般纳税人自己开票预交2%;其他实际情况预交3%;预交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比税点低,清算时补交;核定征收属简易佂税的一种,属于账务核算不清楚的公司,差额征收只对差额征税,也属于简易征税
2017-10-25 22:22:22
你好,就是按1%的征收率
2020-05-09 09: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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