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5-12-25 14:56
二、单选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00分,共30分)
1 “营改增”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 )。
A.50万元以下
B.80万元以下
C.100万元以下
D.500万元以下
2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
A.40%
B.50%
C.60%
D.80%
3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几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
A.2年
B.3年
C.5年
D.10年
5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下列哪一税目征收营业税( )。
A.租赁业
B.文化业
C.转让无形资产
D.服务业
6 文化企业中从事“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
A.5%
B.3%
C.5%-20%
D.6%
7 文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一定比例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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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选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00分,共30分)
1 “营改增”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 )。
A.50万元以下
B.80万元以下
C.100万元以下
D.500万元以下
2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
A.40%
B.50%
C.60%
D.80%
3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几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
A.2年
B.3年
C.5年
D.10年
5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下列哪一税目征收营业税( )。
A.租赁业
B.文化业
C.转让无形资产
D.服务业
6 文化企业中从事“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
A.5%
B.3%
C.5%-20%
D.6%
7 文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一定比例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2015-12-25 14:56:12

你好,现在如果是教育咨询的,免税
2020-07-17 10:59:20

含税销售额(营业额)*3%
季度9万以下,免交
2018-11-25 15:09:57

您好同学,民非的教育行业是免增值税的同学,但是你要去税务局申请,所得税是看情况减免的,同学,文件号不记得了,但是是可以向他们申请免增值税的
2020-07-07 16:38:41

文化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增值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2019-10-19 15: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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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