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我们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投资40万,收不回来, 问
应确认该笔投资在会计核算上的投资收益情况,这包括投资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会计处理。由于该笔投资最终全部亏损,那么在会计核算上,应确认相应的投资损失。 在填写汇算清缴报表时,需要根据税收规定确认投资收益。税收规定可能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仔细比对并正确填写。一般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的亏损在税收上也是认可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在填写具体的表格时,可以参考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填写说明和示例。针对您的情况,可能需要填写投资收益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表等相关表格 答
领导拿这样的发票来报销,还是旅行社开具的,旅游服 问
好,实际发生的是什么业务的。 答
第13题想请教一下“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我觉得 问
你好,“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850万—65万(算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需要看应收账款的明细,而不是看总额) 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在预收账款栏次体现 答
老师,付了货款,对方不开发票给我们,我之前做了借预 问
你好,那这笔款现在不是做账的问题了,是法律问题,需要找到对方履行合同不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
老师,个体工商户怎么核对要不要交税? 问
您好 请问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 答
所得税年报的税前扣除怎么算,我企业每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怎么扣。
答: 你好,正常计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法是一次性税前扣除,怎么调整
答: 你好 在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正确的税收金额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固定资产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您好,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11823/content.html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