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5-24 14:48

本表分为四个部分:

  第1—4行,为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5—8行,为分期确认收入。

  第9—12行,为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第13行,为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项目填报解析

  (一)租金收入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和第九的规定存在差异,属于收付实现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见,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但也认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后者就内含收付实现制。

  2、会计规定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3、税会差异

  在税法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的情况下,税会不会存在差异;在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约定的,纳税人在税务采用了这种约定来处理租金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可简略的说,在税法上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会计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情况下,存在税法差异,需要调整。

xue xue 追问

2019-05-24 15:03

老师,预付的额账款也包含吗?

朴老师 解答

2019-05-24 15:15

你好,是的哦,也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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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分为四个部分:   第1—4行,为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5—8行,为分期确认收入。   第9—12行,为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第13行,为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项目填报解析   (一)租金收入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和第九的规定存在差异,属于收付实现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见,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但也认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后者就内含收付实现制。   2、会计规定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3、税会差异   在税法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的情况下,税会不会存在差异;在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约定的,纳税人在税务采用了这种约定来处理租金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可简略的说,在税法上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会计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情况下,存在税法差异,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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