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锋利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7-15 11:14

您好,差旅补助不用缴纳个税的。

天边的兔子 追问

2019-07-15 11:16

需要附什么凭证吗?

锋利老师 解答

2019-07-15 11:27

您好。出差补助不需要发票的。

天边的兔子 追问

2019-07-15 11:28

那需要什么附件吗?

锋利老师 解答

2019-07-15 11:34

您好、不需要的,在填差旅费报销单的时候,上面直接写上出差补助金额就可以了。

出差补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吗?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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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差旅补助不用缴纳个税的。
2019-07-15 11:14:1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百分之二十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纳税人应注意除了向投资者支付一般意义上的利息、股息、红利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一般意义上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般意义上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含个人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i.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ii. 个人股票期权税后利润分配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iii. 债券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iv.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3号,盈余积累包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上述公告: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即仅对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价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股份制企业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对于红股计税价格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 法人企业为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资产、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   i.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ii.企业为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iii.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所得、企业为个人支付的消费性支出、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0-08-19 11:43:13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公司分取的盈利; 红利则是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
2020-08-19 11:43:2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017-12-11 00:08:22
你好,这个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十万的啊
2020-05-09 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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