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刚得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9-12-12 16:12

你好,有工资薪金支出就必须缴纳工会经费的(没有规定标准,规定是有工资薪金支出就需要缴纳)
是交给税局的

小猪班纳 兰 追问

2019-12-12 16:20

那工会经费也是属于税吗,还是属于费用,分录是怎么做的

邹刚得老师 解答

2019-12-12 16:22

你好,工会经费这样做分录(是属于税费的一种)
借;管理费用      ,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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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工资薪金支出就必须缴纳工会经费的(没有规定标准,规定是有工资薪金支出就需要缴纳) 是交给税局的
2019-12-12 16:12:15
您好 《国家 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一条、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上述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规定不含研发人员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因此,研发人员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2022-03-22 10:46:05
高新企业主要是有研发项目的,研发项目按项目核算
2020-04-12 10:47:40
一、政策规定   政策之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之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政策之三   “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二、具体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与收入发生明细及计算如下:   情形一: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 比例 2016 8000 400 5% 2017 12000 480 4% 2018 25000 750 3% 合计 45000 1630 3.6%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25000万元,进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符合比例要求。   情形二: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 比例 2016 8000 400 5% 2017 25000 750 3% 2018 12000 480 4% 合计 45000 1630 3.6%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12000万元,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不符合比例要求。   三、结果处理   (一)“指引”第五条监督管理(三)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二)“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020-03-12 20:16:04
您好 项目没有成功 前期的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023-08-28 09: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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