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报税累计6个月0申报有风险,是0申报都月份加起 问
是的,就是连续6个月0申报 答
老师,个体用申请工商年报数据吗 问
你好,个体户也是需要做工商年检的。 答
老师,请问下现在银行和税局对个人账户资金流水管 问
你好,现在一般超过20万的话就会引起注意。 答
老师,问一下公司通过京东或淘宝线上销售商品包运 问
是按商品的税率开,属于价外费用 答
销售商品100万美元,销项税额10万元,增值税率13%,退 问
1. 销售商品收入 首先,销售商品100万美元,需要记录销售收入。假设美元汇率为7,则销售收入(人民币)为: 销售收入(人民币) = 100万美元 × 7 = 7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700万元人民币 贷:销售收入 700万元人民币 2.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这是基于销售额计算出的增值税额。 会计分录: 借:销项税额 10万元人民币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 10万元人民币 3. 增值税率与退税率 增值税率为13%,但退税率也为13%。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没有增值税需要缴纳,因为退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退税可能需要经过一定流程和时间,因此在退税款实际收到之前,销项税额仍然会被记录为应交税费。 4. 退税款(假设退税款已实际收到) 当退税款实际收到时,需要冲减之前记录的应交税费(增值税)。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人民币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退税) 10万元人民币 由于退税率与增值税率相等,退税款会全额冲减销项税额,使最终应交的增值税为零。 5. 汇总应交税费 在期末,如果没有其他税费项目(如企业所得税等),那么应交税费(增值税)的余额应该为零。 答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规定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情况怎么处理? 主合同无效的时候,为什么债务人或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什么情况会是担保人有过错导致主合同无效的情况?
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属于人的担保,人的担保中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该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在借款人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但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连带保证即双方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为连带保证,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承担付款责任,二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即使借款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担保人也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而应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可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工资亦在其内。 2.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在实现自己债权时有权先就人的担保实现先,也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先。担保人不可以要求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参考答案:李某抗辩(2)不成立。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老师,我的回答算数吗,哈哈。
答: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表明了主要观点 可以得分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老师CD为什么是错的,到底是先主张质权还是保证债权
答: 您好,(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丙)在主合同(贷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故质权未设立
朴老师 解答
2020-06-10 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