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汽车开的统一发票,进项税额怎么算,直接填 问
是的,就是发票上的税金 答
企业所得税年报中职工薪酬纳税调整什么情况下需 问
你好!就是你计提了10万,但是只发了9万,就要调增1万 答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这个现金流量表 问
您好,这个就是一些,比如折旧啊 然后资产减值损失啊,影响利润但是不涉及现金流的增加 答
老师你好,公司小规模企业,法人名下的2台车辆租给公 问
不能税前扣除是不企业所得税里把这1万2加回来? 答
一个卖酒的做出纳,一般都做什么呢? 问
1.现金管理:负责公司现金的收付、保管和记录,确保现金的安全。 2.银行业务:处理与银行相关的事务,如存款、取款、转账、汇款等。 3.支票管理:开具和记录支票,确保支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 4.账务记录:及时准确地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情况,保证账目的清晰。 5.财务报表:定期编制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财务报表。 6.费用报销:审核员工的报销单据,确保报销的合规性,并进行报销支付。 7.收款管理:负责客户的收款工作,包括发票开具、收款确认等。 8.付款管理:根据公司财务政策和流程,安排和执行付款。 9.银行对账: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银行账户余额的准确性。 10.资金调度: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资金需求,进行资金的调度和安排。 答
老师,你好。你可以给我发一下财政部公告98号文件的电子版吗
答: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019-12-31 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口径<小陈税务整理> 符合这个条件即可(才能)免征残保金<段文涛> 山东税务抗“疫”相关非税业务即问即答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财政部文件电子发票电子版也需要备份,一般小企业也需要么?
答: 是的 一般小企业也需要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请问有没有国家财政部出的关于废品回收的文件
答: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已废止)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已废止)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 (三)《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中明确:“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明确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方式与《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所列情形一致的,可依照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办理。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某一种特定经营方式的个案批复,不能作为判定该行业其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六)《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在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扩大了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目录部分内容:
枫叶 追问
2020-07-13 15:26
玲老师 解答
2020-07-13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