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0-19 14:39

 【问题】

  企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索赔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索赔款的企业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请予回答为盼!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问题】   企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索赔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索赔款的企业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请予回答为盼!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
2015-10-19 14:39:51
你好,有因为质量问题开具折让发票吗
2018-12-29 15:57:19
质量有问题的退货了吗
2019-06-16 13:38:25
你好,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2019-07-03 11:19:40
是不是退货?如果不退货与正常购入是一样的分录。
2016-10-13 14:04:40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