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Helen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1-08-27 21:04

同学好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00*(P/A i 24)其中i为月利率

刘燕 追问

2021-08-27 21:13

老师,月利率小于1%,年金现值系数表最小是1%,查不到年金系数,那该怎样算?

Helen老师 解答

2021-08-27 21:17

试题应该不会这样出吧

刘燕 追问

2021-08-27 21:20

不是试题,是真实业务

Helen老师 解答

2021-08-27 21:26

那只有一期一期的计算了,200/(1+i)+200/(1+i)平方+.....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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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好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00*(P/A i 24)其中i为月利率
2021-08-27 21:04:24
您好! (1)100×(P/F,10%,2)=82.64(万元)   (2)30+30×(P/A,10%,2)=82.07(万元)   (3)24×(P/A,10%,4)=76.08(万元)   (4)21×(P/A,10%,5)×(P/F,10%,1)=72.37(万元)   (5)由于方案四的现值最小,所以应该选择方案四
2022-04-27 15:22:16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你
2023-04-25 15:40:13
同学你好 1支付价款的现值=100*(P/F,10%,2)=100*0.8264=82.64 2支付的价款现值=30%2B30*(P/A,10%,2)=30%2B30*1.735=82.05 3支付的价款现值=24*(P/A,10%,4)=24*3.169=76.06 4支付的价款现值=21*(P/A,10%,5)*(P/F,10%,2)=21*3.79*0.8264=65.77 5选择方案4更有利于公司 6方案一终值=82.64*(F/P,10%,7)=82.64*2.1436=177.15 方案二终值=82.05*(F/P,10%,7)=82.05*2.1436=175.88 方案三终值=82.05*(F/P,10%,7)=76.06*2.1436=163.04 方案四终值=82.05*(F/P,10%,7)=65.77*2.1436=140.98
2022-10-15 13:15:18
同学,你好!稍等需要看下题目计算下
2022-03-17 1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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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这种 有没有相应的这种文件,我想了解一下

    同学你好,具体文件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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