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2-02-07 14:46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2、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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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2、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2022-02-07 14:46:38
同学您好,支票的有效期是10天,支票的有效期,就提示付款期限而言一般为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022-11-11 14:25:45
咨询下银行
2018-02-14 11:11:48
您好,是不是感觉多,然后凌乱?
2022-02-23 22:27:28
您好, 银行汇票或者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过了,此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失效六个月和二年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2021-04-17 09: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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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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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协议 甲方(债务人):[甲方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保证人):[乙方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丙方(债权人):[丙方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鉴于: 甲方在丙方处借款[借款金额]元(以下简称“债务”)。 甲方向乙方提出担保请求,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丙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乙方和丙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经过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 1.1 乙方为甲方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甲方对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 1.2 本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已有和将来可能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务、连带责任债务、担保债务等。 第二条 担保方式 2.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 乙方应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并与丙方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2.3 担保物的类型、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维护保养等均应符合丙方的要求。如有变更,乙方应提前通知丙方,并与丙方重新协商担保事宜。 2.4 如乙方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甲方债务,则乙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不足部分的现金担保金。 第三条 担保期限 3.1 本担保的期限为[担保期限]年。 3.2 本担保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于已经发生的、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尚未清偿的债务,乙方仍应履行担保责任,直至其清偿完毕。 第四条 担保的变更和解除 4.1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担保合同。 4.2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担保合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4.3 在甲方未清偿完毕债务前,本担保合同不得解除。如因特殊情况需解除担保合同,甲方应提前偿还所有欠款并取得丙方书面同意,乙方方可解除其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的履行 5.1 甲方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丙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5.2 乙方应在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通知期限]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5.3 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其已经偿付的债务金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乙方应在收到丙方通知后[通知期限]日内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履行的,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履行担保责任金额的[违约金比例]%。 6.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应向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均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7.2 在诉讼解决前,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期限届满并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后终止。 8.2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8.3 本合同一式[合同份数]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合同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债务人): 签字:日期: 乙方(保证人): 签字:日期: 丙方(债权人): 签字:日期 注意 细致核查资料:在起草担保协议前,需要仔细核查相关资料,包括债务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以及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等。这些资料可以从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获得。 确定担保协议的履行方式:担保协议应明确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例如担保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物的种类和数量、提供担保物的存放方式、担保物的保险等。这些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注意协议的格式和语言:担保协议应该具有一定的格式规范,内容应该表述清晰、简明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此外,应注意协议中的格式和排版,以保证协议的整体美观性。 合法合规:担保协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规定进行制定。如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等,有各自的担保协议规范。 定期检查:担保协议签订后,需要定期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以及对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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