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缴吗?

2018-12-20 11:2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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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家都不陌生,计算的时候是根据增值税与消费税乘一定的比例来算的,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就与大家一起分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缴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缴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明确:"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进一步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与停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以什么为参考?

答:

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缴吗?

三、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减少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关于上述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缴吗?"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如果工作中有拿不准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会计学堂的答疑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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