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甲公司2017年7月2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丙公司,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6万元,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17年11月30日付款。甲公司2017年8月5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为100.3万元,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应收丙公司账款到期,丙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11.6万元(含增值税额),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出售应收账款时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为( )万元。
2023-04-07 16:32 275
-
-
在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款项尚未收到。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于某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上述债权出售给该银行,价款为382200元,在应收乙公司的上述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该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已对上述应收债权计提坏账准备4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出售上述应收债权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为( )元
2023-04-07 16:25 30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