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交易或事项中不会影响“其他综合收益” 问
A 选项A,接受控股股东的投资,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不影响其他综合收益。 答
请问老师,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累积折旧近13亿,利 问
语音回放已生成,点击播放获取回复内容! 答
为什么业务招待费不是销售费用 问
销售部门发生的可以入销售费用的 答
这个发票是税务局代开的,没有显示税率多少,那这张 问
你好,这个是免税的哈,对方拿到发票后,进项应该是计算抵扣10个点的 答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什么优惠的呢? 问
根据《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第二条第二点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答
总公司不是小微企业,那么分公司也就不能是小微企业吗
答: 可以是小微企业的。
总公司是小薇企业,分公司为何不是小微企业?
答: 你好!可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标准的为小型微利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务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4)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个人; (6)非企业性单位. 与你们税务局沟通一下看看是哪里不符合规定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老师总公司是小微企业,分公司是否也可以认定小微企业?
答: 你好 分公司不享受 和总公司汇总申报 企业所得税
玲 追问
2020-05-22 10:20
朴老师 解答
2020-05-22 10:25